“嗯,有道理。之前咱们在一审时也提过这事,一审法院支持了咱们的意见。第二条其实跟第一条是关联的,第一条说不知道已婚,把自己装扮成受害者,第二条借用‘善意取得’想要免除返还赠与款项的义务!”郑毅表情严肃道。
郑毅提到的“善意取得”是一项法律制度。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,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,且无重大过失的,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。
该条规定是对“善意取得”制度中,“善意”的解释。
在物权法中也有关于“善意取得”的规定。《物权法》第一百零六条,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:
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;
(二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
(三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
简单的说,就是出卖人如果卖的货物不是他自己的(也没有所有权人授权),在交易时买受人不知道上述情况,但是买受人已经按照市价购买了货物,而且已经支付了价款,并且办理了登记手续,或者已经实际占有货物。
此时就算是所有权人找到买受人,买受人也不用返还货物,理由便是善意取得。
当然善意取得不能用于非法货物,比如DUPIN、Qiangzhi、Danyao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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